凡无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儿童、青少年在本市普通中小学校就读的,均为借读生。
一、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本市就读条件及手续
借读生在本市就读按政策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允许借读借考且负责安排其升学的,另一类是允许借读借考但不负责安排升学的。
1.允许在本市借读借考且负责安排其升学的借读条件及借读手续
(1)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子女
借读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可直接到居住地管片学校联系。随军家属的适龄子女,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对待。借读不设年限,并可与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一样参加初中入学。随军子女入学证明、证件格式不统一,办理手续时须同时出具“随军子女证明”和现役“军官证”即可。
(2)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
借读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区级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知青身份证明”,可直接到居住地管片学校联系。北京下乡青年子女,随军家属的适龄子女,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对待。借读不设年限,并可与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一样参加初中入学。(3)在京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借读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可直接到居住地管片学校联系。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对待,并可与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一样参加初中入学。借读期限为博士后进站函批准签发日期起计算至期满出站。出站后其子女不再享受各项照顾政策。
(4).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借读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区教委主管科室开具的“台胞在京就读批准书”,可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管片学校联系。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子女,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对待,借读期间可与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一样参加初中入学。借读期限为批准书约定期限。
(5).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在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工作人员子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和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借读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我市人事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上附有持证人员子女名单),可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管片学校联系。借读期限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上标注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对待,借读期间可与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一样参加初中入学。
(6).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子女借读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我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可直接到居住地管片学校联系。除特殊情况以外,上述6种人都可直接到管片学校联系。
2.允许在本市借读借考但不负责安排升学的借读条件及借读手续。
(1)香港、澳门学生
借读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区侨办开具的“在京中小学就读批准书”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可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管片学校联系。借读期限就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上标注的有效期限。借读期间学校不负责办理转学、休学、外出借读、颁发肄业证书等手续,也不负责办理在京升学手续。
(2)华侨、外籍华人学生
借读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区侨办开具的“在京中小学就读批准书”,可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管片学校联系。
借读期限就按“在京中小学就读批准书”上标注的有效期限。借读期间学校不负责办理转学、休学、外出借读、颁发肄业证书等手续,也不负责办理在京升学手续。
(3)外国学生(开学后一月内学校将外籍子女入学情况书面报教委办学管理科)
在京长住外国人的偕行儿童青少年
借读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外国人居留证》,可直接到居住地附近学校联系,学校同意即可入学就读。
学校直接从境外招收学生,仍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接收外国学生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教外[2000]002号)执行。
借读期间学校不负责办理转学、休学、外出借读、颁发肄业证书等手续,也不负责办理在京升学手续。
(4)外地驻京机构编制内工作人员子女
借读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主管部门证明及驻京机构证明,可直接到居住地管片学校联系。借读时间按父或母在京工作期限约定借读年限。
借读期间学校不负责办理转学、休学、外出借读、颁发肄业证书等手续,也不负责办理在京升学手续。
(5)外省市户口学生需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在京适龄儿童少年
借读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下列证件,向暂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a.父母在京暂住证
b.父母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如本人房屋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等)
c.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如有效的劳动合同、受聘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d.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是农民的户口簿等证明、证件。
e.合法的计划生育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以上就读条件的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开具“流动儿童少年在京借读证明”。父母或监护人持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流动儿童少年在京借读证明”联系学校,学校同意即可上学。
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借读期满经学校同意可以延期,如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上学,家庭情况又无变化“流动儿童少年在京借读证明”可只出具一次。借读期间学校不负责办理转学、休学、外出借读、颁发肄业证书等手续,也不负责办理在京升学手续。
二、借读生入学手续的办理
1.直接联系公办学校入学借读
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查收查看有关证明证件及学籍档案材料,完备借读手续。入学后,学籍管理教师为其编排电子学籍号,建立临时学籍。
2.由特殊原因由区教委安排入学借读
一律填写《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登记卡》,学校按规定查收查看有关证明证件。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教师为其编排电子学籍号,建立临时学籍。
三、借读生离校手续的办理
借读生离校只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借读年级和年限、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符合毕业资格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借读生离校后,学籍自然终止。
特殊教育随班就读是指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对视力、听力、智力残疾的学生实施教育的一种形式,目的是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难问题,解决教育权利平等问题。一、随班就读检测标准及确认视力、听力语言、智力等残疾标准,按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确认。(一)对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的检测和鉴定由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二)对智力残疾儿童的检测和确认。对在校生中智障有疑义的儿童,由教师提出名单,并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到区级以上医院进行。在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之前,学校和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对学生进行智力检测或让学生到医院及有部门进行智力检测,更不能在学校搞大面积的智力检测。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作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采取特殊教育方式的依据,不得移作他用。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严格保密,仅由有关人员、任课教师掌握,不得在学生中扩散。二、学籍管理 1.建立残疾学生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情况、残疾鉴定、个别教育计划、学业、考核评估等材料。上报区教委主管科室备案。 2.随班就读学生一般不留级。对完成小学教育年限的残疾学生,需要继续在初中随班就读的,小学将残疾学生档案交给初中,以便初中对其实施特殊教育。 3.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据其不同残疾类别和程度,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其毕业证书,其中在初中随班就读的智力残疾学生修业期满后,可颁发初中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