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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理失业登记时间:2016-06-05 06:20:00 发布者:网络
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办理地址: 各区县劳保分局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办理电话: 各区县劳保分局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办理条件:
下列人员中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及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应于取得相关工商行政许可或实现就业的30日内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
(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符合(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十)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
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自主创业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自谋职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经个人签字确认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4.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人员身份材料:
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的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
2.复员转业军人的《士兵复员证》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
3.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自谋职业的转非劳动力,还需提交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
4.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还应提交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4.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5.经个人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办理程序:
第一步:个人按照规定准备办理个人就业登记的有关材料。
第二步:个人将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按照规定时限报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三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提交的就业登记材料。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实现就业人员所提交材料不齐的,要求实现就业人员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用人单位所提交材料不齐的,要求实现就业人员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第四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就业登记信息。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制作证件。
第五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交还个人。
办理时间: 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7:00
收费依据:
1.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办理依据:
1.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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