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248365365.com官方网站 今天是: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时间:2016-10-25 01:43:00 发布者:网络
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区县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消防审核受理室
办理地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以及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办理地址
办理电话: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以及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办理电话
办理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
申报材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4.甲、乙双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文字形式表示,标明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
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告知单》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审核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二)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立即交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
办理时限: 当场审批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收费依据: 99664
办理依据:
《北京市消防条例》
主办单位: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主办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10070 京公网安备:11011102014059
京ICP备05007183 号
邮编:102403 电话:61393220 61393713 传真:61393220 邮箱:liulh@bjfsh.gov.cn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