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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税源登记及变更业务事项时间:2016-10-25 09:01:00 发布者:网络

办理机构: 市局及各区县地税局
办理地址: 市局及区县地税分局 
办理电话: 12366 
办理程序: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领取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 《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
      纳税人房屋、土地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税务登记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时限    无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 有自有房产的纳税人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3. 有租赁房产行为的纳税人,提交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原件)
    (二)提交资料
      1. 《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或《房屋、土地变更情况登记表》)
      2. 有自有房产的纳税人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 有租赁房产行为的纳税人,提交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办理时间: 12366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受理方式: 上门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2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6〕270号)  办理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2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6〕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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