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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各区县工商分局和所在地工商所
办理电话:无
办理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办理时限: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收费依据:
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102177
办理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其他提示信息: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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