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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时间:2016-10-25 09:09:00


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和各区县民政局
办理地址: http://www.bjmzj.gov.cn/templet/mzj 
办理电话: http://www.bjmzj.gov.cn/templet/mzj 
办理条件: 符合办理依据所列条件  
申报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财务凭证、银行帐号注销证明;
       3、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银行帐号注销证明。 
办理程序:
      1、按《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社会团体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4、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颁发同意批准注销的文件(自批准之日10日内颁发文件)。  
办理时间: 9:00-16:00
办理时限: 参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免费
收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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