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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时间:2015-08-20 11:49:00 发布者:网络
办理机构:北京市农业局
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办理电话:82031835
办理条件: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新品种、配套系暂定名;
(2)新品种、配套系特征、特性;
(3)拟进行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和规模等。
(三)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标准:申办者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北京市农业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能当场发现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事项不须经过许可的,或者不属于市农业局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四)时限:5个工作日
三、承办人员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办者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九条;
2.《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十八条
(三)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农业局畜牧管理处承办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
2.提出建议许可或不许可的审查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呈送处室负责人。
(五)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承办处室审查
(一)标准:同承办人员及审查组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农业局畜牧管理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对承办人员意见进行审查。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填写同意许可的审查意见,呈送主管局长。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承办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将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呈送主管局长。
(四)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定
(一)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农业局主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审阅审查意见,做出批示,退承办人员。
(四)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一)标准:文书制作及时、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畜牧管理处承办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制作许可决定书,并移交受理人员。
(四)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告知
(一)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农业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于准予许可的,直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意见及全部申办材料。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4.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全部移交承办人员。
(四)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031927
北京市农业局监察处举报电话:82078426
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举报电话:82078403 82031955
公告查询网址:www.bjny.gov.cn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九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九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主办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10070 京公网安备:11011102014059
京ICP备05007183 号
邮编:102403 电话:61393220 61393713 传真:61393220 邮箱:liulh@bjf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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