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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草种生产许可时间:2015-08-21 01:28:00 发布者:网络
办理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
办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办理电话: 82031835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条件: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条件的依据:《草种管理办法》第20条。
申请方式:当面申请
申请材料:依据《草种管理办法》第21条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品种特性介绍。
注:所有申请材料装订成册。
申请条件:申请草种检验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草原、农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申请条件的依据:《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第四条。
申请方式:当面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草种检验员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检验员考核申请表;
(二)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受理时间:每年5月12日--6月30日
培训、考试考核、发证时间:7月12日-7月31日
二、受理
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岗位:北京市农业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4、申请事项不须经过许可的,或者不属于草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承办人员审查
审查标准:承办人员依照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标准,根据《草种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或办法对申请企业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依据:《草种管理办法》第20条、第21条。
审查岗位:市农业局畜牧管理处承办人员。
岗位职责: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对符合标准的,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填写《主要草种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核表》报处室负责人。
2、书面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查,详细说明理由退回农业局行政受理室。
3、如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应将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相关要求转市农业局受理大厅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承办处室审查
审查标准:按照标准和相关要求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生产条件进一步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农业局畜牧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按照审查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
1、同意评审意见的,呈报主管局长。
2、不同意审查意见的,详细说明理由退回农业局行政受理室。
审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
审查标准:同承办处室审查标准。
审查岗位:市农业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审阅审查意见,作出批示,退承办人员。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
六、制作许可文书
标准:文书制作及时、规范。
岗位责任人员:市农业局畜牧管理处承办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制作许可决定书,移交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时限:1个工作日
七、告知
岗位责任人:市农业局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查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辞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3、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全部移交承办人员归档保存。
时限:1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031833 82031928
北京市农业局监察处举报电话:82078426
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举报电话:82078403 82031955
公告查询网址:www.bjny.gov.cn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综合代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第三条
办理依据:
《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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